本文转自:我国法院网
家务事难断
每个家庭都不可避免地
会发生一些对立
当这些对立诉至法院时
更需求法理与道理的平衡
案 件 详 情
李某(女)与张某(2018年1月19日逝世)系夫妻关系,张小某系二人之女;张小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
2017年11月3日,张小某购买诉争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9年5月21日,张小某到天津市某公证处公证遗言,遗言主要内容:诉争房子系张小某婚前购买,为个人财产,在张小某逝世后,诉争房子由赵某一人承继,别人不得干与。
2019年11月26日,张小某逝世,诉争房子由赵某寓居运用。
因李某退休后患有脑梗死
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多种疾病
并持有三级残疾证
日子困难
故李某针对张小某所立遗言
向法院申述
恳求依照法定承继的方法
承继诉争房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遗言系张小某生前所立的公证遗言,当事人两边对该遗言的真实性未表明贰言,法院对此予以承认。李某系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尽管身患残疾,但无根据证明其缺少劳动能力,故本案应该依照遗言承继处理。
可是,李某年近古稀,两年期间丧夫丧女,且身患残疾,存在巨大的精力和物质日子压力。
法院归纳考虑两边
对被承继人遗产承继状况
以及房子价值等要素
酌情确定赵某给付李某
日子协助款1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言应当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
本案中李某尽管身患残疾,但每个月有固定退休金,且未提交根据证明其缺少劳动能力,故李某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历的景象。”
可是家事案子亦应考虑当事人本身状况的特殊性及合理根据证成定论的可承受性,李某年逾古稀,丧夫丧女,还需求医问药,案涉遗言的确和传统孝道及忧恤残疾人的思维存在抵触。
故法院在确立案涉遗言有用的基础上,归纳考虑上述状况裁夺给予必定日子协助款,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促进李某心里认可并承受判定。
来历:天津三中院 天津高法
修改:田璇